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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念

SAFETY CONCEPT

房屋安全理念

什么情况下要进行代为鉴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房屋责任人既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 答: 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房屋责任人既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又没有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可以向其发现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代为对该房屋进行代为鉴定。 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并处以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什么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如何承担?  

答:房屋可能存在危机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时。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什么是代为鉴定?  

答:当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房屋鉴定和治理,房屋所属区国土房管分局向其发出房屋鉴定通知书后,房屋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区分局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的鉴定,就是代为鉴定。  

 

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答:包括以下情形: ★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 其它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当发现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或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或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时,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分局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举报。